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公視董事延任條款。資料照。示意圖。陳祖傑攝
立法院會今(1/16)日三讀通過《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原本允許公視董事在未及時改聘情況下「延長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的延任條款。國民黨、民眾黨共同提案,藉著人數優勢,以贊成59票、反對49票表決通過此案。
藍白陣營主張,現行《公共電視法》設有董事延任規定,導致行政部門若未及時提出新任董事名單,舊任董事即可無限期延任,形成制度性漏洞。國民黨團書記長羅智強指出,第7屆公視董監事任期已於去年5月19日屆滿,依法文化部應於前年11月底前提出新一屆名單完成改聘,但名單遲未送出,造成董事會長期延任。他認為,原本延任條款是為了協助「有心做事的政府」順利完成改聘,卻在實務上被濫用,淪為行政怠惰的保護傘,因此必須透過修法徹底刪除。
民眾黨團也支持刪除延任規定,強調公視董事應具備超然獨立與專業中立的公共性質,現行制度卻因延任條款,讓治理結構長期停滯,影響公視運作的正當性與公信力。在野黨認為,修法通過後,將迫使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即時提出新的人選,讓公視治理回歸正軌。
民進黨團則反對修法。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問題不在於延任制度本身,而在於董事提名屢遭立法院否決。她轉述文化部說法指出,公視董事並非「肥缺」,而是無給職的公共服務志工,藍白長期杯葛提名名單,讓優秀的文化人、企業家與傳播學者在審查過程中屢遭否決與羞辱,導致後續難以再找到願意承擔的人選。
范雲舉例,過去多位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包括知名學者、導演與企業界代表,並無政黨色彩,仍未能通過審查。她強調,假如延任等同於「擺爛」,那麼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期間,第4屆公視董監事曾延任長達968天,是否也該被視為「擺爛近3年」?她直言,公視並非不能改革,但在提名機制未能順利運作的情況下,逕行刪除延任條款,恐怕只會讓董事會在新任名單尚未通過前陷入空窗,形同癱瘓公視治理。
本案在院會表決前,立法院長韓國瑜13日曾召集朝野協商,試圖凝聚共識,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相關條文因此保留送交院會處理。今日院會中,藍白聯手提出再修正動議並完成三讀,正式刪除延任條款。
依據《公共電視法》規定,公視董事會由董事11至15人、監察人3至5人組成,董事與監察人候選人須送交由各黨派依比例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並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聘任。修法後,董事任期仍為3年,期滿得續聘,但須於任期屆滿6個月前完成改聘,未再設置自動延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