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4/17)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包含: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者,得羈押之。
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也有高度再犯的情形,立委提案,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的必要。
立院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正案,明定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罪、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詐防條例》等罪,也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