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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委修衛廣法讓中天重回52台 相關修正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2025-12-22 14:36 / 作者 戴嘉芬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週一進行衛廣法修法的逐條審查。由召委洪孟楷主持。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12/22)進行「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此次修法攸關中天復台一事,引起各界關注,綠委批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應維持現行條文較為恰當。會議結束時,與中天相關的第17條、第19條以及第66-1條修正案都予以保留,將送朝野協商。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強調,捍衛新聞自由是此次修法的重要精神,倘若主管機關任意駁回電視台業者的換照申請,或不予換照,對於業者來說,是極大權益損害。她認為,在法院換照訴訟尚未進行最終判決定讞之前,仍然要讓業者繼續營運。

    民進黨立委陳素月指出,捍衛新聞自由是委員共識,但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對於擾亂社會秩序、製造假新聞的行為,受到NCC的處分,是正常的行政程序。她認為,「如果此次修法是為了特定媒體來修法,這樣的做法無法被社會接受」。

    她繼續指出,NCC作為廣電媒體的監督機關,所有媒體都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能說好學生乖乖遵法,壞學生還能享有跟好學生一樣的待遇,這有甚麼公平可言?」陳素月認為,應維持現行條文較為恰當。

    對此,翁曉玲則強調,此次並非為了特定媒體而修法,「大家從中天案例中,就可看到NCC多麼專斷,過去做出不予換照的處分過程中,也有很多行政程序不合法,處分的實質理由有很大爭議」。換句話說,如果此次修法通過,基本上不是只為了某家電視台,她相信很多電視台業者,都會支持這樣的條文修訂。

    另針對製造假新聞,違反社會秩序的嚴重觸法行為。翁曉玲表示,NCC應該當下就要停播違法節目,而不是等到換照期限到了,再一併處理。她建議NCC重新思考如何落實「撤換分流」機制,倘若電視台製作侵害社會秩序、兒少權益的節目,需盡快讓它停播;業者若一再違法,該撤照就撤照,不需要等到換照再處理。

    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則指出,電視台節目的停播與否,涉及到營運面的變更,須經由NCC委員會處理,此為其一。第二,「假設某電視台節目被停播後,業者循行政訴訟程序,又可以繼續播」,等於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

    今日會議結束後,僅第1條、第11條修正條文通過。其餘修正條文皆保留,須送朝野協商,12/24繼續討論。

    第1條修正條文如下:
    為捍衛新聞自由,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黑體字為增修文字)

    至於第11條原文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權期間為準,最長不得逾六年。」

    羅智強等委員提案修訂條文則將上述有效期間從六年改為九年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原條文規定如下: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翁曉玲等委員提案增修第17條條文如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服前項廢止執照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得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繼續營運。」

    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亦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翁曉玲等委員提案增修第66-1條條文如下:
    本法修正施行前,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作之廢止執照或駁回換照處分,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尚於訴訟繫屬者,得繼續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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