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長張榮興。李政龍攝
警政署長張榮興之子張邵棠因火鍋店遭竊,與洪姓友人返店逮到賴姓竊嫌後,涉嫌持球棒毆打對方、以熱湯燙傷雙手,並限制其行動長達1個多小時,全案歷經偵查及起訴後,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認定,張、洪2人妨害賴男人身自由,依強制罪各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均宣告緩刑2年;至於傷害部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不另論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全案發生於2025年4月11日凌晨3時許,賴姓男子潛入台中市美村路一家火鍋店準備行竊,當時經營火鍋店的張邵棠接獲保全系統解除通知,立即與洪姓友人趕回查看,當場撞見賴男,雙方隨即爆發衝突。
賴男事後指控,遭洪男徒手毆打,張男則持球棒毆打,並以熱湯燙傷雙手,造成手腳、臉部及下體有二度、三度燒燙傷,還被限制行動,甚至被逼簽下100萬元本票,因此提出傷害、強制及恐嚇得利等告訴。
張、洪在檢方偵訊時均否認犯行。張邵棠辯稱,返店時發現賴男站在櫃檯、鐵門半開,對方見狀往2樓逃跑,他擔心賴男攜帶財物逃逸,因此將鐵門拉下,並與洪男試圖壓制對方;賴男逃往廚房過程中遭熱湯燙傷,並非刻意以熱湯澆燙,也沒有逼簽本票,後來清點財物確認沒有損失,賴男苦苦哀求不要報警,才放他離去。洪男則表示,雖有和賴男推擠、拉扯,但沒有持球棒毆打、以熱湯燙人或逼簽本票。
檢方初步偵查時認為,賴男屬竊盜現行犯,身上傷勢可能是遭毆打,也可能是在逃避逮捕過程中自行造成;加上案發地點為火鍋店,廚房空間狹小,奔跑時不排除碰撞鍋具導致燙傷,難僅憑賴男單一指述認定傷害犯行,且查無逼簽本票事證,因此最初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全案經台中高分檢發回續行偵查後,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張、洪於凌晨3時46分抵達火鍋店,直到清晨5時3分才離開,而賴男於5時34分獨自前往派出所報案,隨後由救護車送醫,驗傷結果顯示身體有大面積紅腫及雙手燒燙傷。檢方據此認定,張、洪確實有毆打賴男,張男並以熱湯燙傷其雙手,且限制賴男人身自由長達約1個多小時,因此改依傷害及強制罪嫌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洪已就傷害部分與賴男達成和解、完成賠償,賴男也撤回告訴,因此傷害罪部分不另論處;至於屬公訴罪的強制部分,兩人當庭改口認罪。
法院指出,張、洪雖因發現賴男行竊,一時情緒激動,但身為成年人,未先報警處理,反而以球棒毆打、熱湯澆燙等強暴方式限制賴男人身自由長達約1小時,手段具有相當強制性,犯罪情節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因此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要件,不採納辯護人請求減刑主張。
法官審酌,兩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和解、實際賠償損害,賴男也表示不再追究本案,足見已有悔意,因此依強制罪各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均宣告緩刑2年。
案件曝光後,警政署長張榮興曾發表聲明表示,此案屬成年子女個人行為,應自行承擔法律與社會責任,他從未介入案件偵辦,也絕不護短;相關竊盜事實及後續民、刑事程序均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尊重法院審理及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