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欣福益行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郁昌,為規避大額通貨須通報規定,租用4台行動整鈔機,將來源不明的資金存入後,由保全公司轉存至指定銀行帳戶,再將款項迅速匯往海外進行洗錢操作,金額高達52億3893萬元,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郁昌涉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依法提起公訴,並求處該罪法定最高刑度5年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
欣福益公司自2024年3月起至2025年8月間,接續收受無合理來源且與入顯不相當共計52億3893萬餘元的現金,將這些現金放入欣福公司名義向保全公司承租的4台行動整鈔機內,保全公司再將錢匯入欣福益公司負責人陳郁昌指定帳戶,陳男隨即將錢轉匯到國外。
依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單筆現金交易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金融機構應於交易完成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然而,陳郁昌涉嫌以行動整鈔機轉存方式刻意規避相關規範,並利用合法公司名義掩飾非法資金來源。
新北檢預警中心於今年10月、11月接獲台高檢署發交的可疑交易通報案件後,由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劉文瀚及檢察官陳佳伶指揮新北市刑大展開兩波搜索行動,成功拘提陳郁昌到案,並查扣現金1000餘萬元及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泰山區及嘉義縣的3處不動產,總價值逾1.5億元。
據了解,陳郁昌到案後先是辯稱因經營公司及投資餐飲業務需求而租用行動整鈔機,其後又改口稱資金來源於不明人士合作的海外投資所得。檢察官認為其供詞避重就輕,且有丟棄手機等湮滅物證的行為,加上涉及金額龐大,對國家金融秩序與國際形象造成重大危害,因此依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嫌起訴,並建請量處5年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