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取自台中地院官網
台中地方法院去年8月審理1件民事貨款糾紛案時,發現中國籍劉姓律師擔任被告公司訴訟代理人,經台中地檢署分案調查後,日前以無營利意圖為由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台中地方法院去年8月審理1件新台幣6800萬元的民事糾紛案,被告為1家奧地利公司,並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籍劉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台中地院表示,劉姓代理人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114年8月13日開庭時,表明是依受僱於被告公司的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其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的事項,命劉姓代理人補正資料,因而該案並未進行訴訟審理程序。
中檢表示,依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律師,為外國律師,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因而認為這名不詳訴訟代理人涉有違反律師法犯罪嫌疑,而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偵辦,全國律師聯合會也具狀告發。
檢方表示,劉姓被告坦承有受被告公司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律師法犯行,辯稱「我在台灣沒有使用律師身分,台灣法院也許可我出庭、對我發出庭通知」等語。
檢方認為,雖被告曾向這家公司收取5萬元人民幣報酬擔任公司法律顧問,並非受託辦理個別訴訟事件之對價,難認被告具有律師法規定的「意圖營利」,應認其罪嫌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