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劉世芳。楊文琪攝
內政部近日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針對政務官、地方首長及具敏感業務之公務員赴陸規範大幅調整,其中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之對象範圍,將由現行「四親等內」縮減為「三親等內」。此外,未涉機密業務的高階公務員與警官等人,其赴陸申請時程亦將延長為出發前「7個工作日前」提出。
內政部指出,該許可辦法自民國82年4月30日施行以來,已歷經13次修正,上次修法為112年4月26日;鑑於近年中共於大陸及港澳地區持續透過誘拉、盤查、違法羈押等手段接觸我公務員,相關案例不斷增加,使公務員赴陸港澳的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配合強化管理制度,因此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依草案內容,擔任行政職務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機密業務或核心關鍵技術相關之人員,如須赴陸辦理探親、探病或奔喪,其申請對象親等將由現行「四親等內」調整為「三親等內」。
草案進一步修訂,未涉及國安或機密業務的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以及國安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其赴陸申請時間將由原先的「2個工作日前」延長至「7個工作日前」,以利主管機關審查。
新修草案也增訂異常通報機制,若各機關發現公務員返台通報表出現異常,或發生赴陸期間失聯情況,皆須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及移民署,以便跨部會掌握風險並進行處置。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屬「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的重大政策,相關精進措施預計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預告依內政部主管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期間為7日,主管機關審認必要後將進入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