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一審被判17年有期徒刑,其中背信、侵占等案上訴二審定讞後,就可能被檢方發監執行。資料照,李政龍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涉圖利、侵占和背信等案,一審合計共判17年有期徒刑,據《鏡週刊》報導,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傷害、贓物罪等,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背信罪則是5年以下之罪,明訂不得上訴第三審,加上柯文哲所涉背信罪部分,案情相對單純、想推翻一審判決較為困難,換言之柯文哲二審定讞後,恐將面臨即刻發監執行的壓力。
柯文哲當初和眾望基金會前董事長李文宗一同設立基金會時,向主管機關申報設立目的是為從事社會公益,核心宗旨則為扶助社會弱勢,然而柯文哲卻將競選總部及民眾黨團隊成員安插進眾望基金會,並處理總統選戰相關活動,前後共支領827萬多元薪資,還將公款挪做個人選舉使用,背離眾望基金會設立目的,涉及背信。
由於背信罪成立幾乎沒有模糊空間,在一審已完成全面證據調查的情況下,除非二審出現重大新事證,否則改判機率極低,一旦二審維持有罪,檢方就會啟動執行發監程序。
此外,柯文哲還涉嫌將捐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挪做木可公司使用,並以販賣小物及開演唱會等商業交易行為,侵占政治獻金逾6千萬元,甚至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涉及掏空民眾黨及眾望基金會。更關鍵的是,這筆資金流向極其明確,判決書揭露柯文哲涉嫌授意李文宗,由木可公司向競選總部虛報高達 1,500 萬元的授權金與作業費,將支持者的政治獻金洗入木可帳戶。
隨後,木可再以『個人肖像權授權金』名義,分批匯入柯文哲私人帳戶共 450 萬元,其中 244 萬元隨即轉入柯文哲兒子的證券帳戶,整體金流路徑清晰且具可追溯性。法官並引用帳冊紀錄、銀行資料及相關證人證詞交叉比對,形成完整證據鏈。針對柯文哲辯稱政治獻金「未進入私人帳戶」等說法,判決書逐一駁斥,認定說詞和客觀金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