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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拍板修能管法 能源大戶需設置自發自用儲能設施

    2026-05-14 14:40 / 作者 李佳穎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能源管理法》修法重點。李佳穎攝
    為因應能源業務發展需要,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推行深度節能政策,行政院於今(5/14)日於院會中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法,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必須公開能源銷售資料,能源大戶也應設置儲能設施,而修法也加重罰則,地方政府具有稽查量能,盼能落實節能規範。

    《能源管理法》修法有5大重點,首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第二,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將有助於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第三,增訂能源大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有助於強化企業能源自給能力。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補充,增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盼能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並制定因地制宜之節電計畫或策略;而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之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第四是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落實地方節能措施執行角色。陳崇憲表示,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將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之執行稽查量能。

    第五是加重違法罰則,以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公布違法業者名稱及事由等,促使業者重視節能,主要是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難生嚇阻作用,故在通盤檢視罰則後,提高部分罰鍰金額上限、增訂違法態樣,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違法情節輕重公布業者名稱及事由。

    能源業者若不公開、或是申報統計資料不實,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還可按次;能源用戶未設置管理人員,或是未安裝儲能設備,同樣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若未經許可買賣特定能源產品,除有最高500萬元的罰鍰,還有可能吃上刑責,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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