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若有出租,就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率20%。廖瑞祥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不過,適用要件缺一不可,如若在登記持有期間被查獲有「出租情形」者,就不適用優惠稅率。
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享5年內交易、20%房地合一稅的要件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調職則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情勢,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北區國稅局則查獲,甲君在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之後在2024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22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萬元。
不過,北區國稅局發現,甲君在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萬元,補徵稅額55萬元。
甲君申請復查,並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但因遭任職的A公司辭退,故在出售房地時,應按非自願離職的適用稅率20%課稅。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君持有該房地期間有出租情形,復查後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