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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包商扛責慣例!勞動部修法:業主源頭管理不周最高重罰450萬

    2026-04-28 12:15 / 作者 徐筱嵐
    營造業在職災死亡人數偏高,勞動部修法將工程「業主」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廖瑞祥攝
    營造業職災防護責任將迎來重大變革!勞動部昨(4/27)日正式預告《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工程「業主」正式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必須從規劃設計階段就介入風險管理,包含編列安衛預算及選商績效評估,不得再將職安責任全數推給施工廠商。勞動部強調,若業主違反法定義務導致重大職災,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情節嚴重者更可加重罰至450萬元。

    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第15條之1及第27條之1,勞動部已邀集各部會、相關公(協)會及專業團體共同研商,分別於北、中、南3區辦理說明會收集意見,完成附屬法規《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並自昨日開始預告30日,持續廣納各界意見。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4項及第27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工程業主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高風險工程業主,從規劃、設計階段,透過調整設計方案與編撰安衛圖說、施工規範及預算,從源頭降低施工風險。

    職安署指出,業主在選商時應考量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績效,並於工程施工階段督促施工廠商實施風險評估,將必要的安衛設施納入施工計畫執行,並對其進行監督查證。另當業主採行平行分包方式,由多家不同施工廠商共同作業時,必須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整體工程安全協調,避免因溝通不良或作業衝突導致災害發生。

    職安署強調,推動《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的最終目標,是讓營造安全從業主做起,帶領施工廠商共同降低施工風險,過去營造業防災責任都集中在施工階段之廠商,很多危害風險在規劃與設計階段就能被辨識,如能提早處理就能大幅降低事故發生機率。透過制度要求工程業主、設計單位與施工團隊共同承擔安全責任,將有助於建立更安全的作業環境。

    配合未來《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施行,勞動部正積極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含跨部會協商修正工程契約範本、調整安全衛生編列項目、修正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研擬工程安全設計技術指引、編撰承攬與統合管理參考手冊等,並逐步建立實務操作工具與範例,未來將持續透過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協助業主、設計單位及施工廠商理解制度內涵與實務作法,逐步建立產業安全文化。

    《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明訂工程業主的法定作為義務,違反相關規定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即450萬元罰緩。

    另外,草案已公告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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