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長石崇良。游騰傑攝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15)日邀衛福部等部會,就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2026年各國貿易評估報告》,其中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及美國豬牛產品輸台等議題,其中美方要求開放切片馬鈴薯帶芽、腐爛或發霉可整批進口,要求衛福部說明相關規範對我國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影響與因應作為。
衛福部長石崇良於會前受訪時指出,外界所稱「開放帶芽、腐爛或發霉馬鈴薯可整批進口」的說法為「斷章取義」。他強調,依據台美相關貿易,美國馬鈴薯輸台前仍須檢附檢疫證明,並依法施用發芽抑制劑。
石崇良說明,台美協議過程中,我方要求馬鈴薯相關檢疫證明,需經過我方認可,獲美方同意,依協定內容,馬鈴薯若符合檢附檢疫證明、噴灑發芽抑制劑規定,然而在運送過程中出現部分腐爛、發芽,我國海關發現並攔截後,需經過特殊處置,先送至加工廠剔除腐爛、發芽部分,而非直接加工處置,且若「發芽、腐爛情況太嚴重,仍可全數退回」,僅部分異狀不需整批退回。
農業部書面說明則指出,國際上無加工用馬鈴薯貿易之一致規範,惟因馬鈴薯屬生鮮植物產品,有傳播疫病蟲害之虞,爰各國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雙邊檢疫條件,範圍可包括生產區登錄、生產期間有害生物防治或檢查、施用發芽抑制劑、輸出檢疫措施等。
農業部表示,我國生產馬鈴薯片用之加工用馬鈴薯部分仰賴進口,主要進口需求月份為5月至11月,並以美國為主要供應國。以往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應依「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辦理,除須檢附美國檢疫單位出具之檢疫證明書並加註證明已施用發芽抑制劑,且未罹染我國關切之8種病蟲害外,抵臺檢疫時,不得檢出土壤、有害生物、發芽不得超過 5mm。109年迄今,發芽超過規定之比例極低,僅109年3案(占輸入案件 0.4%)、110年4案(占 0.4%)及114年5案(占 0.2%)。
農業部進一步說,經評估美方113年提送之「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草案,相關措施可強化檢疫風險管控,本部爰於115年2月6日公告實施「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除對於8種病蟲害的管理強度不變外,另新增要求美方強化輸出前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輸出檢疫須確認無發芽及無土壤,且美國植物檢疫證明書須載明該批馬鈴薯僅供加工使用。輸入時仍依我國檢疫規定進行查驗,未符合文件或檢疫要求者不得輸入;輸入如發現有腐爛、發霉或發芽等情形,須以安全防護措施直接運送至加工廠進行選別,確保不符規定之馬鈴薯不會進行加工或流入我國市場。新檢疫條件實施迄今,尚未有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