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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仙塵爆案纏訟10年露曙光! 最高法院「指標型判決」加溫 消基會團訟二審逾三分之一和解

    2025-12-30 13:33 / 作者 侯柏青
    纏訟10年的八仙塵爆案纏露曙光。示意圖。取自pexels
    最高法院去年針對八仙塵爆案求償個案做出「指標性判決」,揭示全案非評價八仙行為不法,也非譴責其肇致損害,而是以《消費者保護法》「同舟共濟」、「分配損害」精神發回更審,助攻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受理的兩起團體訴訟。高院一年來積極調解,據悉首波團訟案98名被害人已有41人點頭,尚在士林地院的第二波團訟337名被害人也有三分之一表態,糾結多年的官司露出曙光。

    首波98人團訟八仙一審「免賠」

    時間回到2015年,玩色、瑞博公司負責人呂忠吉租借八仙樂園的泳池舉辦「彩色粉末」派對,卻因粉塵爆炸失火,導致499人燒傷、15人死亡的重大意外;案主呂忠吉最終被判刑5年確定,一路關到滿才出獄。但他從頭到尾都未賠償。

    除了個別被害人提出的10多起求償官司,消基會也協助被害人打團體訴訟,分兩波對呂忠吉、玩色、瑞博及八仙樂園公司提告求償。消基會先在2016年接受98人委託,求償22億3676萬4014元,2017年再接受337人委託,這波求償金額高達72億9331萬1605元。但審理進度始終牛步。

    八仙塵爆事主呂忠吉已出獄,但迄今無力賠償被害人。資料照。呂志明攝

    在第一波團體訴訟方面,一審士林地院於2023年4月間,認定八仙僅提供場地,並未與兩家業者一起舉辦彩色活動,因而不需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呂忠吉對外宣傳時已具體指明主辦單位為瑞博、玩色兩公司,因而判呂忠吉、玩色及瑞博必須連帶賠償3億1096萬2062元;此外,玩色、瑞博必須各負擔懲罰性賠償4747萬627元,共計應賠4億590萬3316元,全案上訴二審纏訟。

    至於第二波團訟求償案仍在士院進行中。

    不過,棘手的是,身為場地提供者的八仙樂園究竟是否需要賠償,法院的認定幾乎呈現五五波的判決結果,但全案迎來轉捩點。最高法院去年將一起求償個案廢棄發回更審時,做出極關鍵的指標性見解,雖然認定八仙樂園應依《消保法》賠償,但出發點已截然不同。

    最高法院作出指標判決,以《消保法》分配正義的概念發回八仙塵爆案。李政龍攝

    最高法院:分配損害、承擔風險

    不過,最高法院另闢蹊徑,改依《消保法》處理的理由為何?

    原來,最高法院根據《消保法》規定,認為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違反一般消費者的期待,導致損害到消費者或第三人權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更從歸責正當性、主體與適用範圍,服務安全欠缺的判斷標準等三大方向闡述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並不是在評價遊樂業經營者提供服務行為有不法,也不是在譴責提供服務導致損害,而是在面對難以避免、不可預知或無法確定的損害事故時,在被害人與遊樂業經營者間,選擇怎麼分配損害與承擔風險的問題。因此,服務安全欠缺責任,是基於「分配正義」理念而來,該思考的是,如何合理分配不幸損害。

    最高法院:非肇事源仍須承擔不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遊樂業經營者具有控制危險、提供預防措施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比消費者必須支出的成本來得低,而且,遊樂業經營者負擔的損害賠償,也可以經由價格機制或保險制度分散,轉嫁給消費者或被保險人集體分攤,減少不幸事件衝擊。

    此外,遊樂業經營者從事具危險性的活動,通常也會獲取相對應的利益,理當承擔較高風險及較重責任。

    最高法院更解釋,只要在客觀上可以認定「提供或和經營事項有密切關連」外觀的,都應該納入「服務安全欠缺責任」的法規範目的內。否則,提供服務的遊樂業經營者,若用契約形式將經營事業之相關服務交由第三人,利用企業的名聲或形象收取對價,得到提供服務的伴隨利益,卻解除本來應該承擔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可能會違反《消保法》的立法目的。

    至於業者的「服務安全欠缺」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最高法院說,遊樂園屬於民眾休閒生活的重要處所,消費者無法了解或提前得知可能發生塵爆意外,也很難明確得知八仙和呂忠吉名下公司的內部分工,但可以「合理期待」活動具有安全性。系爭活動發生塵燃事故,該危險超出一般消費者之合理期待,非其所能認識或預見,屬非正常或不合理之危險。

    值得注意的是,原審認定的事故發生原因,是因為色粉噴灑濃度過高、電腦燈位置沒有隔絕接觸色粉,才引發粉塵閃燃現象,縱使危險源不是八仙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較有機會監督、控制和預防,因此必須承擔危險帶來的不利益。

    最高法院也認為,《消保法》針對企業經營的賠償義務,課予「無過失危險責任」(編按: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或商品欠缺安全,造成消費者損害時,不論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不論是否有過失,仍須分擔賠償責任),倘若企業經營者能證明「無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高院在前大法官黃虹霞調解下,塵爆案的團訟有明確進展。侯柏青攝

    近半和解!高院調解重大進展

    最高法院根據以上概念,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這項見解出爐後,無疑產生了重大影響,讓案件得以逐步走向和解之途,也讓糾纏被害人10年的訴訟之路,得以重燃曙光。

    據了解,高院審理首波團訟案,這一年來由前大法官黃虹霞擔任調解委員,在她的勤懇努力下,首波團訟之後有了具體成果。

    第一波98人之團體訴訟中,已有41人同意和解,總體和解金額為2670萬5061元。這筆數字是消基會扣除被害人取得犯罪補償金或申領善款等後,重新折算的金額。

    而在高院調解表現亮眼的黃虹霞,也成為士院第二波團訟的指定調解委員,據悉進度也大邁進。士院目前有337人透過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在黃虹霞的耐心折衝下,約有3分之1的被害人表態同意接受和解,全案在農曆年前將有突破性進展。

    消基會的第二波團訟,目前仍在士林地院調解,也有重要進展。資料照。侯柏青攝

    各界送暖!23億善款填補被害人

    在各界努力下,被害人有機會透過和解獲得補償,同時解決訴訟紛擾,是最完美的結局。據了解,這些年來,外界善款湧入超過23億,已然在某種程度上填補被害人損失。

    據了解,八仙塵爆案有三大宗善款來源,第一是新北市政府開設的社會救助專戶,與八仙樂園相同創辦人的萬海航運第一時間就捐款5000萬元、同一家族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勇源基金會則捐款5000萬元,新北市政府一度將這筆1億元圈存為「爭議款」,但其後已將這筆錢納入善款使用。

    第二是衛生福利部的專戶,當年萬海也曾主動捐款5000萬元到專戶,專戶裡的善款後來核撥到新北市救助專戶使用。

    第三是陽光基金會募集的八仙塵爆重建基金,金額約為2.6億元。除此之外,八仙樂園在案發後也成立「公益信託八仙關懷基金」,規模約1.8億元,而八仙樂園在事發第二天,也立即發出高達323.5萬元的立即慰問金。

    據統計,和八仙有關的善款加總起來,金額高達23億1194萬3256元,這些年來已協助填補被害人的實質損害。

    此外,公益信託八仙關懷基金迄今仍運作送暖,負責管理的瑞興銀行仍掌管1千多萬元公益款,而援助範圍也包含其他案件的燒燙傷者,有需要者仍可隨時提出申請。

    八仙塵爆各界捐助款項一覽表。《太報》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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