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今依過失致死罪對陳尚潔(中)判刑2年,詳述為何兒盟和陳尚潔有義務監督保母、保護剴剴。資料照。廖瑞祥攝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被控疏失害死剴剴,台北地院今(4/16)日一審判刑2年。部分社工擔憂,此案會增加未來執業風險,不過北院指出,合議庭認定陳尚潔有保護剴剴的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是依照「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不是因為陳尚潔的「社工」身分。北院特別在判決中強調,應負保證人地位責任的人,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不是在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北院認定,剴剴外婆因無力照顧,轉介兒盟出養剴剴,而兒盟安排其合作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陳尚潔本應協助兒盟監督劉彩萱、保護剴剴,但是當她3度訪視剴剴時,明明發現剴剴身上有傷、行為出現異狀,與劉彩萱托育前簡直判若兩人,卻沒有積極追查剴剴是否受虐,竟盲目偏信劉彩萱說詞,導致剴剴最終慘遭虐死。
北院今天也在判決裡花了大量篇幅,說明為何陳尚潔有保護剴剴的義務,以及為何具備「保證人地位」。
剴剴生前性格活潑可愛,卻無辜遭惡保母虐死。翻攝臉書北市幼童受虐案-連署嚴懲失責單位。
兒盟對劉彩萱有監督權責北院指出,兒盟將剴剴交給劉彩萱「全日托育」,等於將剴剴帶離原生家庭或監護權人,移動到其他環境進行替代性照顧的「家外安置」,認定兒盟並非單純連結托育資源、提供托育補助的媒介角色,而是經法規授權,提供剴剴家外安置的「特殊職務法人機構」。北院說明,由於兒盟沒有設置安置機構,依法可自行招募合作保母全日托育剴剴,而兒盟經過嚴格篩選保母並通過審查後,再納入兒盟管理體系中,甚至賦予合作保母須「接受在職訓練」、「收出養服務概念輔導」、「高(強)度報告」等義務;面對無法配合的保母,兒盟也有終止合作的權利,並且可透過旗下社工查核合作保母。
因此,北院認為,兒盟對劉彩萱托育剴剴一事有「實質監督權」。北院認為,兒盟既然自行招募、評估並審查,指派劉彩萱擔任剴剴的照顧者,等同把剴剴放進一個「有潛在風險的環境(危險源)」,應該承擔相對應的監督與保護義務。
北院認定,兒童福利聯盟對劉彩萱有監督義務。資料照。李政龍攝
惡保母姊姊劉彩萱因虐死剴剴,一、二審遭重判無期徒刑。資料照。廖瑞祥攝
陳尚潔有義務保護剴剴不過,北院指出,兒盟只是法人機構,沒有實體,只能仰賴其下具有專業知能的社工落實其義務,因此,陳尚潔身為剴剴的收出養社工,且是當時可親自進入劉彩萱家檢視剴剴受照顧狀況的「最重要陪伴者」,自然有義務協同兒盟去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避免剴剴死亡。北院也表示,陳尚潔不僅通盤掌握剴剴出生起的生長軌跡,也知道剴剴轉換環境的歷程及體檢數據,能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透過剴剴的身心變化拚湊出他受虐的真相。而且剴剴的家屬、兒盟內部及其他外部單位,對於剴剴的實際托育情況,也全都仰賴陳尚潔的聯繫與回報,無法及時介入救援,因此,陳尚潔在客觀上,也是把剴剴置於一種「排他性的防護支配」之下。
此外,北院還認定,陳尚潔曾經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樹鶯社福中心施盈如達成「分工共識」,承擔追蹤並確保剴剴受託照顧狀況的主要權責,屬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
北院認為,陳尚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在知悉兒童沒受到適當照顧、有立即就醫必要而未就醫,或遭受身心虐待等兒虐警訊時,也負有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的義務。
陳尚潔案今宣判,不少民眾排隊旁聽。李政龍攝
然而,北院發現,陳尚潔明明有上述種種義務,但在剴剴交給劉彩萱照顧後,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且額頭反覆出現新舊瘀傷,卻沒有提高訪視頻率或落實不預約訪視,讓劉彩萱在缺乏監督下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因此,北院認為,陳尚潔的疏失與剴剴的死有因果關係,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北院特別強調,陳尚潔負有「協同兒盟進行危險源控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是北院依照「個案具體事實」作出的判斷,並非僅僅是因陳尚潔具有「社工」的身分職業。北院解釋,應負保證人地位的人,是有實質支配力卻怠於作為的「陳尚潔」,而不是在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陳尚潔案今宣判,剴剴戰士拿著標語等候判決結果。李政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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