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姓男子遭敲頭以及挖眼後倒地,新北市消防局救護人到場。讀者提供
新北市雙溪區一名42歲簡姓男子,因長期與60歲連姓鄰居為住家糞水、廢水排放問題發生嫌隙,去年4月再因檢舉事件爆發激烈衝突。簡男持水果刀、石塊攻擊連男,甚至徒手挖出對方雙眼眼球,造成連男雙目失明、腦部重創。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簡男具有殺人未遂犯意,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簡男與鄰居連男長期相處不睦,時常因糞水排放問題發生糾紛。去年4月16日,簡家再度將排泄物糞水排放至連男住家周圍,連男因此向環保局提出檢舉,簡家遭環保局稽查及告誡,簡男因而懷恨在心。
隔天上午8時許,簡男在住處如廁時懷疑遭人偷窺,隨即從雜物間拿取水果刀外出查看,發現連男正在兩家共通後門空地整理花圃,便質問對方為何偷窺,雙方因此爆發口角。新仇加上舊恨,簡男持水果刀朝連男頭部、臉部及上半身揮刺,連男則奮力抵擋並搶刀,導致全身多處受傷,衝突過程中水果刀刀身斷裂並遭連男揮落。
兩人隨後徒手拉扯並雙雙倒地,連男仰躺在地,簡男坐在對方身上,隨手撿起身旁石塊,朝連男頭部及臉部重擊。法院指出,簡男見連男持續死命抵抗,怒氣更加高漲,竟徒手挖出連男雙眼眼球丟棄地面,直到連男滿臉鮮血、無力反抗才停止攻擊。
案發後,簡男並未第一時間替連男報警或叫救護車,而是自行前往瑞芳警分局自首。警方趕抵現場後將連男送醫,撿回遭挖出的眼球時,發現其中一顆眼球已經被捏爛,另一顆仍完整留在現場,院方緊急手術後保住連男性命,但仍造成雙目失明。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殺人未遂罪將簡男起訴。
法院指出,連男因本案導致雙目失明、腦部遭重創,意識及神智不清,截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無法到庭陳述案發經過,也沒有警詢及偵訊筆錄,因此案件主要僅剩簡男單方面說法可供比對。
庭訊時,簡男否認具有殺人犯意,辯稱雖然攜帶水果刀到現場,但並未使用,水果刀也是隨手撿來,並非預藏。法官指出,連男身上確有穿刺傷,現場也留有刀鞘與刀身分離的水果刀,相關證據均與簡男說法不符,因此未予採信。
簡男另辯稱,自己因遭連男死死咬住左手腕及右手掌,才會拿起身旁石塊敲擊連男嘴部及顏面,希望對方鬆口。法官勘驗後認為,簡男雙手僅有拉扯造成的挫傷、擦傷及裂傷,並無遭人啃咬的齒痕或相關傷勢,辯詞與客觀事證不符。
至於石塊攻擊部分,簡男辯稱僅敲打嘴巴2、3下,沒有攻擊頭部。法官則依據連男鼻骨、眼眶骨骨折,以及創傷性腦出血合併腦腫脹等傷勢,認定簡男確有持石塊等硬物重擊被害人頭顱,卸責之詞無法採信。
對於最關鍵的挖眼情節,簡男坦承挖出連男眼球,但辯稱自己沒有施力,只是用手指「輕輕一戳」,眼球便自行掉出。法官指出,人體眼球與頭顱間有大量神經及血管相連,並非單純嵌置於眼眶內,若非外力猛然插入眼眶、強行剖挖,根本不可能使眼球與人體分離,足證簡男施力極猛,具有致人於死之心,因此不採信辯護人主張僅有重傷害故意的說法。
法官表示,簡男犯後主動向警方自首,依法得減輕其刑,但其第一時間並非設法救助被害人,而是棄連男於現場,自行前往警局,顯示其求取減輕刑責的心態遠大於救人避免死亡的意圖,且自首後仍掩飾部分犯案情節,並非真心協助釐清案情,因此僅酌減2個月刑期。
法院審酌,簡男僅因遭鄰居指摘並檢舉自家糞水排放問題,便刻意持水果刀前往理論,持刀攻擊後又撿起大石塊重擊被害人頭部及顏面,更徒手挖出雙眼,犯行重大,不應輕縱。此外,簡男犯後未曾展現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家屬道歉,更未表示願意賠償損害,態度不佳。綜合考量其大學畢業、未婚、無業,自陳靠父母扶養等情狀,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