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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律師想「站法庭中間」辯論遭「禁止辯護」 他聲請「換法官」下場曝

    2026-01-21 06:00 / 作者 侯柏青
    有律師想站在法庭中間辯論,卻被高院禁止辯護,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吞敗。 法院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時,許姓被告的委任律師想要站在「法庭中間」辯論,遭審判長制止後改期續審,詎料第二次開庭時,兩名律師仍堅持這麼做,審判長遂下令「禁止辯護」,第三次開庭時,合議另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許男認為,該合議庭有偏見並意圖逼他換律師,因而向高院聲請法官迴避。但另一組承審合議庭認定,此為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指定公辯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據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律師拒絕在法院指定席位辯護

    許男涉及一起《銀行法》案上訴高院,他主張,高院合議庭去(2025)年10/21開庭審理時,審判長一開始進行人別問訊時,因為他沒有完整答覆戶籍地所在,審判長就態度不耐煩、不斷質疑。

    許男說,全案開始審理後,他選任的辯護律師廖威智離開辯護人席位,移動到介於書記官席、證人席的中間位置(即法庭中間)準備進行辯論,審判長卻以「維護法庭秩序」、「安全」為由,下令廖威智回到辯護人席位上。但廖威智表示「我比較習慣站在這裡」、「司法院宣導影片辯護人都是站在這裡」、「我喜歡站在這裡」,拒絕審判長的命令。

    一番周折後,審判長諭知全案改期到11/5續行審理,當天他的兩名律師廖威智、王昱棋均不願配合待在辯護人席上辯護,審判長下令禁止兩名律師當天為他辯護,改定11/25再開庭審理,還逕自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

    許男也認為,合議庭明知他在雲林工作,也都正常出庭,竟於12/1命他限制住居在宜蘭市。他認為,合議庭對他有差別待遇和偏見,且他明明選任辯護人,合議庭仍強行為他指定公辯,以上都是假借「訴訟指揮」之名干預辯護人的辯護方式,嚴重侵害他的防禦權、實質辯護權,由於該組合議庭執行職務偏頗,他因而向高院聲請法官迴避,希望改由其他合議庭接手審理。

    有被告認為,合議庭意圖逼迫他更換律師。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院:審判長有權維持秩序

    承審迴避案的高院合議庭認為,根據司法院發布的「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明文規定刑事法庭相關人員的席位,且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有權維持秩序;另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時,如果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開庭當日的代理或辯護。

    合議庭認為,訴訟指揮權,是法院依照個案性質、時空和個別因素裁量後的職權行使,司法院、法務部和其他相關政府單位的文宣只是參考、建議,不能據此否定法院審理個案時的訴訟指揮不當。

    合議庭指出,律師廖威智在10/21當天堅持站在高院第10法庭中間位置的「狹小地帶」進行辯論,該案審判長認為律師站在該區域,合議庭、檢察官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視野、空間受到屏蔽干擾,導致審判長無法完全掌控法庭秩序、直接審理時的相關人員行止的視線,才會改期到11/5審理。

    全案於11/5改到「相對寬敞」的專一法庭續審時,兩名律師卻主張本案沒有民眾旁聽、沒有公共安全考量,認為可以在法庭空間內合理位置進行,且強調站在法庭中間不會影響訴訟指揮,廖威智律師也指「在法庭中間辯護最舒適,可以達到較好的辯護效果」。

    高院強調,審判長有法庭訴訟指揮權。圖為國民法庭示意圖。侯柏青攝。

    指定公辯非逼迫更換律師

    合議庭認為,審判長當天曾諭知律師回到辯護人席,且警告「不遵守的話將禁止辯論」,但兩名律師先後拒絕,仍堅持站在法庭中間辯護,審判長這時二度諭知,「如果不遵守訴訟指揮將禁止辯護」,兩名律師仍拒絕回到位置上。合議庭遂認定,該案審判長這時禁止兩人辯護,當然有所依據。

    合議庭也認為,該案審判長11/5禁止兩名律師辯護後,曾告知許男,因法院禁止律師辯護,當天無法進行審理,必須改期;該案審判長也說,為了能夠繼續審理本案,法院會另外再「多」指定公設辯護人幫許男辯護,「倘」(如果)下次期日,他選任的律師仍違反審判長的命令且經制止不聽,將由公辯為被告辯護。當時許男也答稱,「沒有意見」。

    合議庭指出,許男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強制辯護案件,由於他只選任兩名律師,且該案在11/5更換到較寬敞的專一庭後,其兩名委任律師依然拒絕審判長的指揮,堅持站在法庭中間辯論,該案合議庭應該是為了保障許男的防禦權、實質辯護權,才會預先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

    合議庭指,許男主張該案合議庭是在逼他終止委任兩名律師,侵害實質辯護權,這是流於臆測、沒有根據的說法。

    高等法院審案,有律師拒絕在坐席位上辯論。廖瑞祥攝

    被限制住居有原因

    合議庭也認為,被告有沒有必要強制處分,通常會依照個案進行程度而有不同,本案合議庭認為許男一審被判3年4月,基於重罪常伴隨逃亡可能,加上本案在10/21、11/5因辯護情況導致無法審結,才會改定11/25上午9點半進行審理,但許男當天上午近9點才臨時傳真診斷證明書請假,屬於未經許可而未到庭的狀況,該案合議庭因而下令將他限制住居在宜蘭市、雲林縣,並非他指的只限制住居在宜蘭市一個地點,該主張顯有誤解。

    合議庭認為,許男誤認這個狀況後,又推論原審合議庭執行職務偏頗,是故意施壓他逼迫終止委任律師,侵害防禦權和訴訟權,其主張沒有依據。

    合議庭指出,被告住在哪裡,關係到訴訟文件能否合法送達,屬於被告重大權益,加上勘驗原審10/21的開庭錄音後,發現當時許男沒有熟記戶籍地址,該案審判長為了釐清他有沒有住在該處,才進一步詢問原因,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沒有差別待遇或偏見。

    合議庭據此認定,許男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不符規定,日前駁回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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