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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遭重判12年 即日起停職

    2026-04-21 19:48 / 作者 陳怡穎
    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賄一審遭判刑。翻攝李志鏞臉書
    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於辦理地方活動與工程採購案時圖利特定廠商並收受賄賂,案件歷經偵查與審理後,宜蘭地方法院今(21)日一審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不法所得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志鏞於2019年至2020年間,涉及「花海周邊意象」及「耶誕樹裝飾案」等採購案件,於對外徵求廠商前,即要求業者將預算壓低並保留20萬元作為回扣,並在工程驗收後實際收受款項。法官認定其主動索賄並收受賄賂,犯罪事證明確。

    此外,針對「耶誕樹裝飾案」,法院認定李志鏞違法指示下屬將工程經費切割為多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範,並指定特定廠商承作。至於另案「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部分,則因證據不足,相關期約與收賄指控判決無罪。

    同案被告方面,時任農業課長蕭振岳與承辦人陳建宏因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1年2月與1年徒刑,均宣告緩刑3年;涉案廠商張聖謙則因交付賄賂罪,判處6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承審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李志鏞身為鄉長,依法負有監督與核定採購案之職權,卻主動要求業者在採購案中保留回扣並收受賄款,足以使人民喪失對國家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的威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日起即須停職。宜蘭縣政府表示,待收到判決公文後,將依法指派代理鄉長接任相關職務。

    李志鏞未到庭聆判,事後受訪表示將提起上訴,爭取自身清白。另依《選罷法》規定,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超過10年者,不得登記為今年底地方選舉候選人,其原有轉戰縣議員的規劃亦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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