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海外拍賣藝術品所得應申報海外所得,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 。取自免費圖庫FreePik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內居住的個人若在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所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有收藏家在德國拍賣市場出售珍藏名畫,但未申報,不僅遭追稅60多萬元,還罰3倍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內居住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取得海外所得,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除非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未達新台幣100萬元才免予計入。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為境內居住者,在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但國稅局接獲「課稅資料通報」,甲君於2023年時在德國藝術品拍賣市場出售收藏的名畫,出售價款折算新台幣約5,000萬元,卻未依法申報個人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因此用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的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5,000萬元×20%),最終計入基本所得額核算漏稅額60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至於行政裁罰倍數或因納稅義務人是否有責任、過失,或情節可憫而減輕,但最重就處以漏稅額3倍罰鍰,以本案漏稅額60萬元計,裁罰恐達18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境內居住者若有在海外出售財產,包括所收藏藝術品,請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